2013/4/30

本市102年「防止病媒蚊孳生,預防登革熱」公告

一、依據府定「2011至2014年登革熱防治工作四年計畫」辦理
二、為預防登革熱疫情發生,本市轄內公、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(含防火巷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)之積水容器,避免病媒蚊孳生;疫情發生地區(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陽性病例之住家、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),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內之公、私場所,經通知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,並接受本府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。公、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主動妥善管理、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致孳生病媒蚊幼蟲(孑孓)者,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、治療、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,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各項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(如實施孳生源查核、室內噴藥防治等)者,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四、惠請各機關依權責協助公告並轉知所轄單位及權管重要場域(如各大樓管理委員會、公民有市場、建築工地等),另請各區公所轉知轄內里辦公處並張貼於各里公佈欄公告周知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